流程與規範
Process And Specification
車位承租人使用注意事項
車位承租人使用注意事項
第一條、續約相關
- 首期租約期滿,若雙方無反對之意思表示,則租期自動展延一個月,嗣後亦同。
- 欲續約者應於續約當月10號前(例:8月租金,請於8/10前完成繳費),將當月租金以匯款方式匯入本公司指定帳戸。逾期未為繳款且經本公司通知後仍怠為履行者,本公司有權逕行以保證金抵充該月月租費,並得不為通知逕行以該月最後一日為終止日單方終止租賃契約,租賃契約期滿後禁止承租人繼續使用該停車位,並按本注意事項第八條相關規定處理。承租人應負擔因此所生之一切相關費用及本公司之相關損失。
- 每月2號(遇假日順延一個工作天)發送簡訊通知繳費。
- 匯款帳戶限同一承租人專用,每次皆匯款至相同帳戶。
- 逾期未繳者,承租人需自行負擔所產生之相關費用。
第二條、終止契約
- 承租人欲終止契約者,須於*續約日前於官方Line客服申請,逾期未申請者,無論是否有使用事實,皆視同續約,承租人仍應按期繳交月租費。逾期未為繳款者,則依本注意事項第一條及第八條規定處理。(*續約日:每月1號。5/1起不續租,須於4/30前告知。)
- 通知終止契約後,需於通知日翌日起10日内*(含例假日)將票卡/遙控器/感應卡/磁扣/E-tag (以下簡稱「月租專用相關設備」) 寄達本公司(*以到件日為準),逾期恕不退還保證金。
- 於下列各項情事發生時,本公司不退還已受領之租金等(包含每日租金及租金調整後之差額等)款項:
- 承租人承租未滿一個月。
- 承租人於承租期間因出差、汽車保養維修及其他歸因於承租人之原因,而未使用本車位。
- 契約期間租金降價。
- 本停車場與計時出租停車場合併設置時,承租人未使用月租專用相關設備,而使用計時停車場之入場券入場停車。
- 承租人遺失月租專用悠遊卡,須採臨停方式付費停車時。
- 其他於本契約締結後,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,導致契約終止之情形。本注意事項中其他規定不退還月租費之情形。
第三條、設備遺失
- 若設備遺失或因人為因素損壞無法使用時,請立即聯絡本公司進行補發作業。
- 月租專用相關設備補辦工本費用如下:
- 票卡新台幣 300元整。
- 遙控器新台幣 1,000元整。遙控器由承租人自行更換電池。
- 悠遊卡新台幣 300元整。悠遊卡遺失補辦期間承租人須以自有悠遊卡或臨停方式使用及計費。
- 磁扣新台幣 500元整。
- E-tag新台幣 300元整。E-tag僅供一次免費補發,第二次補發需酌收 300元工本費。
第四條、車輛規格
- 可停放之車輛規格
- 車輛長度 5.0公尺以下,車輛寬度 1.9公尺以下,車輛高度 2.1公尺以下,底盤高度 15公分以上,車輛總重量 2.5噸以下。
- 室內月租原則上限高為1.9公尺,實際情形依各該室內場域公告或相關法令規定。
- 車輛進入停車場時,應先注意各入口處之限高標誌,超高車輛請勿入場,如未依限高規定強行入場而造成車輛損壞,承租人應自行負責,概予本公司無涉,若因而致停車場設施毀損,承租人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- 以下情形之車輛規格無法提供承租服務:
- 車牌或車檢過期等禁止通行於一般道路之車輛。
- 無車牌或車牌隱蔽難以確定,或監視系統與車牌自動偵測裝置難以辨識之車輛。
- 應登記事項變更,而未辦理變更登記者。
- 裝置有可能損壞停車場設施、機器或其他車輛及其附屬設備之車輛。
- 大型特殊用途之車輛、營建車輛等具有特殊用途之車種,可能損害停車場設施或機器者。
- 裝載有危險物質、有害物質、及其他有害於安全、衛生之物質、或可能發出惡臭或滲漏液體之車輛。
- 小型特殊汽車、非屬汽車之動力機械、或其本身並無動力之車輛。
第五條、車位使用相關
- 無保留月租車位場次,恕不保留車位亦不固定車位,若遇客滿,承租人仍需排隊入場。有保留月租車位場次,如遇臨停車位已滿,場內仍保有月租車位。惟入口處排隊時,無法立即入場。
- 如欲變更車號者,需於變更五日前,主動提供車輛行照影本予本公司登記確認後方可變更。如未提前告知,承租人需自行負擔所產生之臨停費用方可出場。
- 車輛請勿使用車罩等遮蓋物,並禁止使用或放置私人物品佔用車位。
- 承租一台車位僅限登記一台車號,恕不接受輪流停放。
- 承租人需遵守一進一出之使用規則,不得連續進場及出場。
第六條、租賃契約內容變更
- 本公司如因業務需要或不可抗力因素,得於七日前通知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,並按天數比例退還尚未使用期間之租金,承租人應即配合遷出,不得有任何異議,亦不得要求任何損害賠償。若承租人未配合遷出,本公司有權將承租人之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,相關移置費用及因此所造成本公司之損害,由承租人負擔。
- 本公司保有租金調整或變更停車場使用方式之權利,須於變更或調整前15日告知承租人。
- 若承租人所承租之標的所在停車場有施工需求時,本公司將提前通知承租人於施工期限前移動車輛,若承租人未於期限前配合移動車輛,則本公司有權將承租人之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,相關移置費用及因此所造成本公司之損害,由承租人負擔。
第七條、禁止事項
- 承租人使用車位時,不得違反法令及政府規定,亦不得攜帶危險物,並不得逾越境界線,或為其他擾及鄰近車輛之行為。
- 承租人不得於停車場或所停放之車位內,進行任何商業行為。
- 承租人不得於停車場設施(包含所停放之車位)內放置物品、搭設工作物,或為任何足以變更停車場原狀之行為。
- 承租人不得於車位以外之地區或車道上停車,行駛於車道上時,並應遵守 10km/h之速限規定。
- 承租人不得於停車場內排放廢氣,或為任何擾及近鄰住戶之行為。
- 承租人請勿於停車場內吸煙。
- 承租人不得於停車場內丟棄瓶、罐、煙蒂、雜誌或其他任何一切廢棄物。
第八條、違約罰則
- 如有以下情事,本公司得不經通知逕行無條件終止車位租賃契約並沒收保證金,若因此造成本公司損害將依法求償:
- 承租人利用月租票卡/遙控器提供其他車輛進出場。
- 當月停車費逾期未繳。
- 車輛未依停車場內標誌、標線正確停放於車格內,或擅自於場內放置私人物品,或有其他影響停車場營運之情形。
- 承租人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,自行將車位以任何形式轉租或提供車位予他人使用。
- 於停車場內停放車牌註銷、過期、造假、車頭車尾號碼不符合、無車牌等禁止通行於一般道路之車輛。
- 任何違反本使用注意事項約定事項之情事。
- 如超過繳費期限,經通知後仍未繳付且保證金不足抵充其月租費者,本公司得不經通知逕行無條件終止車位租賃契約,若因此造成本公司損害將依法求償。
- 若符合前兩項之情形致租賃契約終止,而承租人之車輛於契約終止後仍持續使用或仍停放於該車位時,本公司有權將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,相關移置費用概由承租人負擔,若因此造成承租人損害應由承租人自行負責。
第九條、損害賠償
- 針對天災事變、火災、竊盜、財損、人身事故,及任何非本公司之事由所導致之承租人損害,本公司不負任何賠償責任。
- 承租人或該車輛實際使用人停放車輛時因故意或過失破壞、毀損停車場財產,承租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- 停車場僅出租停車位,供車輛停放之用,本公司對停放之車輛不負保管責任。
- 本申辦文件及使用說明未盡事宜,依民法等法令規章辦理。
第十條、其他費用
若承租人所承租之標的為允許懸掛車位上方吊牌之場次,而承租人於承租後若欲更換車位上方掛牌之車號、更換車格位置或調整吊牌高度,則首次免收費用,第二次起本公司每次將酌收人工材料費新台幣 2,000元。